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章 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費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大會成立后,實行出入證管理的,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業主另有需求申請辦理的,可以適當收取工本費。
第五章 行為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項目、服務質量、計費方式、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分別公示物業服務費用、汽車停放費和經營設施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并向業主大會報告,接受全體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管理項目分別核算。鼓勵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用酬金制管理。
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應當定期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二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向人民法院起訴。
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體現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基本要求,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地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0年印發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服〔201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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